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CDM-113-交附民-455-20241230-2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55號 原 告 王顯增 被 告 柯慶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51號詐 欺案件」之記載,更正為「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67號過失傷害 案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惟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