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CDM-113-交附民-455-20241230-2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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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55號 原 告 王顯增 被 告 柯慶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51號詐 欺案件」之記載,更正為「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67號過失傷害 案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惟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