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12
案號
SCDM-113-交附民-456-20241212-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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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56號 原 告 林紘立 被 告 林逸蓁即林辰甄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77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逸蓁涉嫌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交 易字第779號審理後,業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判決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