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25

案號

SCDM-113-侵附民-34-20241125-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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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BG000-A113046(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BG000-A113046之父(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 BG000-A113046之母(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 原 告 BG000-A113051(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BG000-A113051之父(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 BG000-A113051之母(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尚佩瑩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5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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