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SCDM-113-刑補-5-20241127-1

字號

刑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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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13年度刑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吳虹蓉 上列聲請人因贓物案件(110年度易字第326號),請求刑事補償 ,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請求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申請狀所載。 二、經查,請求人吳虹蓉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 第32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於111年5月2日確定,而其又因該案於109年1月30日起羈押至109年5月27日經具保而停止羈押,遭羈押118天等情,有其前案紀錄表,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無誤,堪認請求人有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5款之羈押期間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 三、惟補償之請求,應於同法第1條第5款或第6款之裁判確定日 起2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而案判決已於111年5月2日確定一情,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然本案請求人係於113年7月31日始具狀提出聲請,此有其所提出刑事申請狀可按,是請求人所為刑事補償之聲請,顯已逾2年之法定請求期間,依上開規定,請求人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聲請覆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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