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SCDM-113-原交易-17-20250107-2

字號

原交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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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連和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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