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CDM-113-原交易-41-20250206-1
字號
原交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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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劭仁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0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942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嘉慧 書記官 張懿中 通 譯 楊德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張劭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 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張劭仁明知施用第三級毒品將對人之精神狀態、意識能力產 生負面作用,連帶影響身體機能,使其對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致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於民國113年6月10日14時10分許,在臺鐵內灣線之合興車站以抽菸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行經新竹縣橫山鄉中山街2段與內灣大橋口,因未戴安全帽而為警攔查,張劭仁不服稽查取締,於道路上蛇行、逆向行駛、闖紅燈,經警於113年6月10日15時55分許,在新竹縣尖石鄉竹120縣道28公里200公尺處攔查,發現其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發布之通緝犯後將其逮捕,並附帶搜索而扣得愷他命1袋(所涉持有、施用第三級毒品部分,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依法裁罰及沒入),且經警於同日16時48分許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驗結果呈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愷他命濃度426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376ng/mL),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瑞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張懿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