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日期
2025-02-08
案號
SCDM-113-原易-70-20250208-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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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易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少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10 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少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 盜及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23日7時50分許,在新竹縣○○鎮○○街000號,手持石塊砸破告訴人陳文忠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擋風玻璃,致令該擋風玻璃破碎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嗣被告進入該車內,著手翻動車內財物之際,經巡邏員警目睹並上前攔查而未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本件繫屬本院後之113年12月30日死亡,有 被告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吳佑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汶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