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CDM-113-原易-74-20250207-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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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樺 具 保 人 陳鐿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072 號、第7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鐿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俊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民國113年3月13日訊問後,命以新臺幣1萬元具保,由具保人陳鐿樟繳納等情,有偵查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佐。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執行拘提亦無著,且其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復遭另案通緝等情,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顯見被告在逃匿中。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