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SCDM-113-原金訴-89-20241210-2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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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俊瑋 具 保 人 王筑宣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3736、14385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筑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俊瑋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王筑宣繳納現金後而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附卷可參(見113年度偵字第13736號卷第49至50頁)。茲被告賴俊瑋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本院依法拘提無著,且本院依具保人之住所合法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亦未到場並履行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4份、本院113年11月14日準備程序刑事報到單、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2份、本院拘票暨新竹市警察局函及報告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函及報告書等附卷可憑(見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89號卷《下稱原金訴字第89號卷》卷二第17至23頁、第27至29頁、卷一第168頁、第333至345頁、第349至357頁)。此外,被告賴俊瑋及具保人現均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可佐(見原金訴字第89號卷一第365頁、第367頁),足見被告賴俊瑋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 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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