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04

案號

SCDM-113-原附民-88-20241204-2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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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徐○豪 (真實姓名詳卷) 法定代理人 范碧芳 徐堇鍾 被 告 翁子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就被告翁子桓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部分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就被告翁子桓涉嫌妨害秩序、重傷害部分案件,經本 院以1113年度原訴字第8號審理後,業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就被告翁子桓部分應予以駁回,而該部分之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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