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CDM-113-原附民-96-20241205-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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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何明宜 被 告 鄧智行 住新竹縣○○市○○路00巷00號2樓 吳竑陞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廖堃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8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所載。 二、被告等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觀之檢察官起訴書(113年度偵字第8288、8955、8956 、8957、10479、13736、14385號)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4暨附表(編號34)所載,使原告受損害之犯罪行為人並不含被告鄧智行、吳竑陞、廖堃廷等人,故認上開被告鄧智行、吳竑陞、廖堃廷並非本案原告遭詐騙犯罪事實所認定之共犯,自均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應負民法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上開被告鄧智行、吳竑陞、廖堃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對共同被告賴俊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賴俊瑋於本院刑事案件審理中未到案,待其到案判決時,再就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判決,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 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 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 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 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