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CDM-113-單禁沒-129-2024121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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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春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99 號,偵查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000號、第1037號、第108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報告機關查獲被告邱春福涉犯施 用毒品案件,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00、1037、1087、13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參。惟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確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 聲字第26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00號、第1037號、第1087號、第13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 ㈡本件扣案之: 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白色微潮結晶塊1包,經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送驗淨重0.3530公克,驗餘淨重0.3520公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送驗淨重0.5790公克,驗餘淨重0.5788公克)成分,此有該中心112年5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見112毒偵1000卷第72頁)。 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⑴碎塊狀1包、米白色粉末1包、白色粉 末1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確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送驗淨重各為0.73公克、0.04公克、0.91公克,驗餘淨重各為0.71公克、0.03公克、0.83公克),此有該實驗室112年10月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074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見112毒偵1037卷第111頁)。⑵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各為0.9058公克、0.2729公克,驗餘淨重各為0.9037公克、0.2679公克),此有該院112年10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紙在卷可佐(見112毒偵1037卷第113頁)。 ㈢足認上開扣案物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 第2款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各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就各該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表: 編號 查獲機關 查獲時/地 扣案物 案號 1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112年4月19日晚間11時33分許/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與敦煌路口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送驗淨重0.3530公克,驗餘淨重0.352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送驗淨重0.5790公克,驗餘淨重0.5788公克) 新竹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00號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112年6月21日下午1時許/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前 海洛因3包(含包裝袋3只,送驗淨重各為0.73公克、0.04公克、0.91公克,驗餘淨重各為0.71公克、0.03公克、0.83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只,送驗淨重各為0.9058公克、0.2729公克,驗餘淨重各為0.9037公克、0.2679公克) 新竹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37號、第10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