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CDM-113-單禁沒-155-20241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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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國任 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9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拾參點貳肆玖 公克,含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警員於民國113年5月 10日晚上6時50分許,在苗栗縣○○市○○里0鄰○○00○0號,查獲被告謝國任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係在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所犯,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986號簽結在案,有該案簽呈在卷足參。惟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各為9.9公克、4.1公克,驗前實秤毛重各為10.04公克、4.62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國任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更一字第1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6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57、1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而被告為警查獲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毛重共14.66公克,淨重共13.254公克,驗餘淨重共13.249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6月2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整體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永楨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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