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8
案號
SCDM-113-單禁沒-166-202410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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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舜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33號、 偵查案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壹點貳貳伍肆公 克),暨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法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舜仁於民國108年7月16日晚間10時15 分許,在新竹縣寶山鄉館前路圖書館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2289公克),復於同日晚間11時40分許,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4號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且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業經新竹地檢檢察官簽結存查。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於108年7月16日晚間11時40分許所採尿液檢體送 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該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新竹地檢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4號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且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業經新竹地檢檢察官簽結存查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簽呈等在卷足稽(見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05號卷)。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毛重1.2289公克,擷取0.0035公克檢驗,驗餘毛重1.2254公克),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16日藥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為憑(見108年度毒偵字第1318號卷第69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