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05

案號

SCDM-113-單禁沒-174-2025020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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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儒 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7、25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4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員警分別於民國 112年12月17日下午2時40分許、113年2月2日中午12時50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前、新竹縣○○鄉○○街00號前,查獲被告陳奕儒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海洛因2包(驗前毛重0.27公克、1.79公克),被告所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7、2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海洛因2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為警查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後,因被告死 亡,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7、2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而被告為警查獲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海洛因各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2份在卷足憑,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均為違禁物無誤,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整體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 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27公克,驗餘淨重0.052公克,含包裝袋1只)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1.79公克,驗餘淨重1.373公克,含包裝袋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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