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5
案號
SCDM-113-單禁沒-176-2024111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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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武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5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捌公克,另含 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武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113年度偵字第82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毛重0.29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 13年度偵字第82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8253號偵卷第16頁;本院卷第21頁)。 ㈡、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0.129公克,驗餘淨重0.128公 克),經鑑定後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月2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報告編號:A1414、分析編號:DAB7947)在卷可考(1034號他卷第35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另用以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外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淨重0.001公克)既經鑑定用罄,當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