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CDM-113-單禁沒-185-202501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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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智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 年度聲沒字第152 號 ,偵查案號:112 年度毒偵字第1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總毛 重分別為零點參玖柒公克及零點陸捌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   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經查被告黃智凱於民國112 年   8 月11日7 時14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00 巷0 號頂   樓大吼大叫,為警管束帶回派出所,經警得其同意執行搜索   ,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 包(毛重0.40公克、0.69公克)、玻   璃球8 顆及吸食器1 個等物;復於同日10時21分許,徵得其   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本件被告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113 年度毒聲更一字第5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績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 年10月7 日釋放出所(   另案接續執行),由本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字第1268號   、第13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   稽。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檢驗結果,檢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2 年9 月   23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竹北112198號、   竹北112199號)、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作   業管制紀錄(毒品編號:竹北112198號、竹北112199號)各   1 份在卷可憑,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甲   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範   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   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黃智凱前因於112 年8 月11日某時許,在新竹縣竹北    市○○路000 巷00號2 樓住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    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本    院於113 年4 月25日以113 年度毒聲更一字第5 號刑事裁    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旋因觀察勒戒結果,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 年10月7 日執行完畢出    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 年10月7 日以    112 年度毒偵字第1268、13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1 份、勘察採證同意書1 份、台灣尖    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2 年8 月25日所出具之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北112115號)1 份、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作業管制紀錄    (檢體編號:北112115號)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1 份、法務部○○○○○○    ○○113 年10月4 日新戒所衛字第11307007020 號函1 份    暨所附法務部○○○○○○○○附勒戒所有無繼續施用毒    品傾向證明書1 份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    表1 份、本院113 年度毒聲更一字第5 號刑事裁定1 份、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 年度毒偵字第1268、1379    號不起訴處分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在卷足稽。 (二)次查被告所為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係    被告於112 年8 月11日7 時14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三民    路504 巷1 號頂樓處大肆喧嘩,為警實施管束帶回派出所    而查獲,經警得其同意後執行搜索,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    包(毛重分別為0.40公克及0.69公克)、玻璃球8 顆及吸    食器1 個等情,有員警職務報告1 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1 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 份、扣    押物品目錄表1 份、扣押物品收據1 份、現場及扣案物照    片15幀,暨扣押物品清單1 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透    明晶體2 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    結果為:分析編號DAB6826 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竹北    112198號)白色透明晶體1 包,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為    0.40公克,淨重0.146 公克,使用量0.003 公克,鑑定用    罄剩餘量0.143 公克,驗餘總毛重約0.397 公克,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成分;分析    編號DAB6827 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竹北112199號)白    色透明晶體1 包,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為0.69公克,淨    重0.444 公克,使用量0.004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0.440    公克,驗餘總毛重約0.686 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成分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2 年9 月23日出具之毒品證物    檢驗報告1 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作    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竹北112198、竹北112199號)1    份存卷可憑,是上揭白色透明結晶2 包均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又包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    2 只,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應整體視為    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    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從    而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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