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2

案號

SCDM-113-單禁沒-186-202411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刁迺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22 號,偵查案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刁迺平於民國112年3月3日上午8時 許,在新竹縣○○鄉○○村00鄰○○○000號住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112年3月3日上午10時16分許,在上開住處內遭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毒聲字第28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被告經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於113年6月24日執行完畢。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為此,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於112年3月3日上午8時許,在新竹縣○○鄉○○村00鄰○○○00 0號住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112年3月3日上午10時16分許,在上開住處內遭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毒聲字第28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被告經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於113年6月24日執行完畢。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確認無訛。  ㈡被告為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鑑定書欄所示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而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標籤,因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此等包裝袋及標籤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盡之上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押物品目錄表   鑑定書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1.947公克,驗餘淨重1.909公克)及包裝袋 112安保264(見112毒偵877卷第66頁)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見112毒偵877卷第72頁)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2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8.549公克,驗餘淨重8.522公克)及包裝袋   3 白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0.842公克,驗餘淨重0.834公克)及包裝袋 113白保70(附於112偵5301卷)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附於112偵5301卷) 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成分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