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0
案號
SCDM-113-單禁沒-187-202411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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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興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興泉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物,經鑑定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同法第40條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透明晶體1包(含袋毛重0.41公克)及附表編號2至編號3所示之殘渣袋2包(含袋毛重分別為0.2公克、0.22公克),經鑑定後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鑑驗書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另用以盛裝上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3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當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書 1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0.41公克,另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經鑑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1707】,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98號卷第50-53頁) 2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包(含袋毛重0.20公克,另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經鑑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1707】,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98號卷第50-53頁) 3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包(含袋毛重0.22公克,另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經鑑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1706】,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98號卷第58-5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