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2
案號
SCDM-113-單禁沒-189-202411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水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執聲字第991 號,偵查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9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淨重零點 肆貳伍公克,剩餘量零點肆貳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1 2年度毒偵字第1943號被告蘇水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902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惟尚有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535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94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因被告業於民國113年5月6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902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 ㈡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425公克,剩餘量0.423公克),此有該公司於112年11月2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紙【報告(收驗)編號:A1089號;見本院卷第47頁】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就該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