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2

案號

SCDM-113-單禁沒-190-202411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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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創台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執聲字第989 號,偵查案號:113年度毒偵字第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淨重各為 零點零玖柒公克、零點柒玖柒公克,剩餘量各為零點零玖伍公克 、零點柒玖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1 3年度毒偵字第657號被告邱創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113年易字第1085號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惟扣案甲基安非他命0.348、1.038公克2包(113年度安保字第147號,新竹地檢署113年毒偵字第657號偵查卷第59頁)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5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因被告業於民國113年8月4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085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  ㈡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各為0.097公克、0.797公克,剩餘量各為0.095公克、0.795公克),此有該公司於113年3月22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紙【報告(收驗)編號:A2006號;見毒偵卷第62頁】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就該等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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