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7

案號

SCDM-113-單禁沒-191-202411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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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偉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槍枝貳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 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偉君(已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 124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有殺傷力之槍枝2支(槍枝管制編號如主文所示)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均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彭偉君業已死亡,其所涉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槍 枝罪嫌部分,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4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至扣案之槍枝2支(槍枝管制編號如主文所示),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為: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查,堪認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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