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1

案號

SCDM-113-單禁沒-195-202412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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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偉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偉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續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另有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因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民國112年4月9日22許因施用毒品案件(新竹地檢11 3年度撤緩毒偵續字第1號,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106號移轉管轄;又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施用毒品時間顯然有誤,應予更正,見臺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1106號卷第139頁),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8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13年11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新竹地檢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續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  ㈡被告上述案件扣押物尚包含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及吸 食器乙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2年度聲搜字第203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佐。而上述扣案物,經送鑑定,均確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及其他鑑驗結果資訊分別如附表所示,此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存卷可參。  ㈢據此,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上述扣案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用罄之部分,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附表編號1所示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以及附表編號2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因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宣告沒收銷燬之物 (見臺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1106號卷第55頁、第139頁、第221 頁) 編號 項目 單位、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驗餘淨重0.4188公克重 2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 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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