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7

案號

SCDM-113-單禁沒-197-202411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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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6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非制式手槍貳支(槍枝管制編號:○○○○○○○○○○、○○○○○○○○ ○○號)、彈匣貳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眾曾○賢於民國112年8月8日下午5時40分 許,步行經過新竹縣○○鄉○○路0段00號旁草地時,發現非制式手槍2支、彈匣2個等物,而本件查無何人非法持有該槍枝而涉有罪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他字第3530號案件簽請報結。惟該扣案之非制式手槍2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彈匣2個,認有殺傷力而屬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0月12日刑理字第1126015741號鑑定書在卷可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均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 三、經查,本件經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他 字第3530號偵查後,因嫌疑人身分不詳而經檢察官逕予簽結在案,有該署檢察官113年10月28日簽呈附卷可參(見他字卷第32頁)。惟上開扣案之非制式手槍2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及彈匣2個,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後,結果如下:㈠、送鑑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不含彈匣),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雖欠缺滑套固定卡凖,惟不影響擊發功能,仍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㈡、送鑑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不含彈匣),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㈢、送鑑彈匣1個,認係金屬彈匣,可供同案送鑑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組裝使用。㈣、送鑑彈匣1個,認係金屬彈匣殼身等情,有該局112年10月12日刑理字第1126015741號鑑定書附卷可憑(見他字卷第12頁),足認上開扣案之非制式手槍2支及彈匣2個均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怡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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