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03
案號
SCDM-113-單禁沒-206-202501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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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坤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 75號),聲請裁定沒收銷燬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102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毛重:零 點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12 年度毒偵字第75號被告張坤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撤銷,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毒偵字第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本件扣案之毒品1包,經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30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佐(見新竹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75號卷第70頁),足認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容器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容器與毒品整體同視,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