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CDM-113-單禁沒-209-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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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佑駿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0○0號 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佑駿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 告係在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所犯,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965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號及113年度毒偵字第1230號簽結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1、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毒聲字第 2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執行完畢,嗣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8月22日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又被告先後於112年7月13日凌晨5時許、113年7月11日晚間8時許,各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在前揭觀察、勒戒前,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即足,而為前揭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965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號及113年度毒偵字第1230號案件逕予簽結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簽呈、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堪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2份在卷可佐,是上開扣案物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另直接用以盛裝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之包裝袋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包裝袋亦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而因送鑑用罄之部分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表: 編號 報告機關 查獲時、地 扣案物 檢驗報告及結果 1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 112年7月13日上午7時12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前 白色透明結晶4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7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0699)】 ①分析編號:DAB6464(毛重0.15公克、淨重0.005公克、驗餘淨重0.004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②分析編號:DAB6465(毛重0.27公克、淨重0.011公克、驗餘淨重0.010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③分析編號:DAB6466(毛重0.73公克、淨重0.500公克、驗餘淨重0.49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④分析編號:DAB6467(毛重0.99公克、淨重0.794公克、驗餘淨重0.791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113年7月12時凌晨1時21分許,在新竹市東區民主路與民族路口 白色透明結晶1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15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4360)】 分析編號:DAC3245(毛重0.52公克、淨重0.138公克、驗餘淨重0.136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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