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CDM-113-單禁沒-210-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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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永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陸參伍公克,驗餘淨 重零點零陸壹貳公克)暨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壹只, 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永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8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尚有查扣海洛因1包,毛重0.18公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白保字第21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月18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85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12年2月14日確定,於113年8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在案等情,此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前揭案件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袋重0.1997公克、淨重0.0635公克、驗餘淨重0.0612公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進行檢驗,確檢出海洛因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毒品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另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而因送鑑用罄之部分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