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CDM-113-單禁沒-211-20241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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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治呈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69 號,偵查案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前淨重肆點肆 貳公克,驗餘淨重參點捌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員警於民國111 年6月4日晚間6時27分許,在被告劉治呈位於新竹縣○○鎮○○路00號之居所,扣得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4.42公克;驗餘淨重3.89公克),被告所涉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部分,因犯罪嫌疑不足,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7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528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111年6月4日經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涉持有第 一級毒品罪嫌,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本件扣案之粉末1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 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送驗淨重4.42公克,驗餘淨重3.89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7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528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就該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