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CDM-113-單禁沒-214-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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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78 號,偵查案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國良前因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案件,經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112年度毒聲字第28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7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逾6個月後,認無繼績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停止戒治並釋放出所(另案接續執行);而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及編號三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均係被告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前所為,應為該強制戒治效力所及,且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被告為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品,經送鑑驗結果,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本件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施用毒品犯行,經雲林地院以112 年度毒聲字第28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7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因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而執行完畢釋放,而被告本件附表編號二、三所示施用毒品犯行之時間,均在前揭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前,為該強制戒治效力所及,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 ㈡本件扣案之: 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粉末1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 室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送驗淨重0.85公克,驗餘淨重0.46公克),此有該實驗室112年12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643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09號卷第112頁)。 ⒉如附表編號二所示白色粉末1包,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 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送驗淨重0.0490公克,驗餘淨重0.0473公克),此有該院112年11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見新竹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912號卷第33頁)。 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白色粉末1包,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送驗淨重0.227公克,驗餘淨重0.225公克),此有該公司於112年12月2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報告【收驗】編號:A1220號)在卷可佐(見新竹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107號卷第76頁)。 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管 制之第一級毒品,均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各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就該等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表: 編號 施用毒品案件查獲情形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檢出毒品成分 證據資料 一 被告於112年8月8日23時 許,在雲林縣○○市○ ○路000巷00號居所内, 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另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 於玻璃球内燒烤後吸食 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12年8月9日10 時35分許,在上址處 所,為警持臺灣雲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 拘票拘提到案,並扣得 海洛因1包、注射針筒6 支、殘渣袋1個、塑膠鏟 管1支等物品,復於同日 14時10分許,採集其尿 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 呈甲基安非他命、可待 因、嗎啡陽性反應(113 年度毒偵字第197號)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1.42公克,淨重0.85公克,驗餘淨重0.46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 濫用藥物實驗 室112年12月15 日調科壹字第&ZZZZ; 00000000000號 鑑定書 二 被告於112年10月28日14 時許,在其停放於新北 市林口區某處之自用小 貨車上,以針筒注射方 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1次;另於112年10 月28日22時38分為警採 尿時起回溯96小時内之 某時許,在不詳地點, 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2年10月28日16時 48分許,在桃圚市中壢 區三民路1段420巷83弄 口,因另涉竊盜、妨害 公務等案件案件現行犯 為警逮捕,並扣得海洛 因1包、針筒2支、削尖 吸管1支等物品,復於同 日22時38分許,採集其 展液檢體送驗,檢驗結 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可 待因、嗎啡陽性反應, (113年度毒偵字第912 號)。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2691公克、淨重0.0490公克、驗餘淨重0.0473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臺北榮民總醫 院112年11月30 日北榮毒鑑字 第C0000000號 毒品成分鑑定 書 三 被告於112年1l月28日上 午某時許,在新竹縣湖 口鄉信昌五街與信昌四 街口之土地公廟,以針 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 1l2年11月28日13時27分 許在新竹縣湖口鄉信 昌五街與信昌四街口, 因另涉竊盜案件現行犯 為警逮捕,並扣得海洛 因1包及針筒1支,復於 同曰14時40分許,採集 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 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 性反應(113年度毒偵字 第701號)。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47公克、淨重0.227公克、驗餘淨重0.225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於112 年12月20日出 具之毒品證物 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12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