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05
案號
SCDM-113-單禁沒-215-2025030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春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72 號;偵查案號:113年度毒偵字第 1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驗餘淨 重零點零零陸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警員於民國113年6月 21日上午9時38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鍾春章位於新竹縣○○鄉○○街0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約0.0131公克,驗餘淨重約0.0066公克)及吸食器1組等物。被告所涉犯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5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惟扣案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10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130700088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鍾春章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 字第17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1月11日執行完畢出所(另案接續執行),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113年6月19日某時許,在其前揭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行為,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為,而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5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見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179號卷第47頁至第48頁、新竹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513號卷【下稱毒偵卷】第75頁及背面,本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5號卷【下稱單禁沒卷】第9頁至第41頁)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之卷宗無訛。 ㈡被告於113年6月21日上午9時38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 票至被告前揭住處執行搜索,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約0.0131公克,驗餘淨重約0.0066公克)及吸食器1組等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毒偵卷第5頁至第11頁),且有苗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見毒偵卷第28頁至第32頁、第68頁)在卷可憑。而上開扣案之毒品1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進行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該院113年7月10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130700088號鑑驗書1份(見毒偵卷第69頁)存卷可參,是上開扣案物當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確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㈢衡以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時陳述明確(見毒偵卷第7頁),且該毒品之查扣時間與被告前揭於113年6月19日某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之時間緊密,應與被告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具有關聯性;又被告持有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確未經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復查無上開扣案物業經宣告沒收銷燬之裁判或執行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見單禁沒卷第9頁至第41頁)附卷可佐,揆諸首揭規定,自不問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