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2-08
案號
SCDM-113-單聲沒-36-2025020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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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思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43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思妤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4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之仿冒「磁石殼及設計圖」商標之手機殼件(詳新竹地檢署113年度保字第570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惟該條乃「專科沒收」之規定,是若該物尚非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自不得對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潘思妤前於113年間因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MagSafe』係美商蘋果公司(Apple Inc.)於109年推出iPhone 12手機時發布之新功能技術,主要是在無線充電線圈外圍加上環狀磁吸模組,且該公司官方網站所販售『MagSafe』專用保護殼背面,亦有標示『上面圓形、下面直線條』之圖形,核與告訴人圓一公司自行採證及警方扣案商品之背面圖像相同等情,有GOOGLE搜尋『MagSafe』關鍵字網頁列印畫面、蘋果公司官方網站截圖、告訴人圓一公司自行採證及警方扣案商品之照片、告訴人對其他被告主張侵害同一商標之前案不起訴處分書等附卷存參,是縱被告所販售之商品確係使用到告訴人圓一公司註冊部分商標圖樣,然該等使用方式僅係表彰『MagSafe』磁吸位置,顯非商標使用;再者,本案足以表彰被告所販售之商品來源者,實係扣案手機包裝盒之設計性文字『DEVILCASE』,核與如附件所示之『磁石殼』字樣完全不同,則相關消費者於選購產品時,當不致有混淆誤認之虞;又告訴人於本案所主張之商標,雖於111年2月16日申請註冊成功,然因該商標違反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商標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不得註冊』之規定,而於112年12月19日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評定依法撤銷註冊,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2)智商20823字第11280850920號評定書決議附卷可稽,是告訴人自始無商標權得以主張,難認告訴人為合法權利人,亦益徵被告主觀上難以知悉告訴人所欲主張之商標權具有商標之識別性而有仿冒之故意。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函送意旨所指違反商標法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決意旨,應認其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新竹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5432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見113年度偵字第5432號卷第62至63-1頁、本院卷第7頁)附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確認無訛。 四、而前揭不起訴處分書理由欄三、(二)既已載明:告訴人於 本案所主張之商標,雖於111年2月16日申請註冊成功,然因該商標違反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112年12月19日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評定依法撤銷註冊等語,並有上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2年12月19日(112)智商20823字第11280850920號評定書查詢結果明細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6頁)。是上開商標既經撤銷,本件扣案物品顯非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