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2-08

案號

SCDM-113-單聲沒-37-2025020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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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俞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499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俞安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499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7月6日確定,113年7月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該案尚扣得仿冒角落生物手提袋等物(新竹地檢署112年度保字第89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及扣得新臺幣(下同)170元為被告主動繳交之販售仿冒商標物品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參照)。復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有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該等物品即係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陳俞安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於112年6月1 3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499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12年7月6日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113年7月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見111年度偵字第14990號卷【下稱偵卷】第131至132頁、本院卷第11頁)。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仿冒「Pokémon」、「POCKET MONSTERS」商標之鑰匙圈90件(含警方為蒐證而購買之2件),經徐宏昇律師出具鑑定意見書,認定均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仿冒「Sumikkogurashi & Device (2)」商標之手提袋31件及玩具公仔200件,經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鑑定報告書認定均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有自願性同意搜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證物(相片)商標對照表、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徐宏昇律師鑑定意見書各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4份及扣案物照片4張(見偵卷第32至40頁、第44至45頁、第59至63頁)等附卷為憑,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仿冒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另扣案之170元,為被告販售本件侵害商標權即如附表編號1 所示扣案物(鑰匙圈2件)之犯罪所得,固係被告於警詢時所提出且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1至12頁),惟被告業與告訴人即附表編號1所示商標權人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於112年3月6日達成和解,並賠付所約定之和解金4萬3,000元完畢等情,有刑事陳報狀、和解契約書正本各1份附卷可考(見偵卷第117至119頁),從而,本案倘為諭知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除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外,又須將其犯罪所得財物提出供沒收執行,將使其面臨重複追償之不利益,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上開扣案之犯罪所得170元不予宣告沒收,是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商標法第98條、刑 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商)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1 仿冒「Pokémon」、「POCKET MONSTERS」商標之鑰匙圈 90件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 2 仿冒「Sumikkogurashi & Device (2)」商標之手提袋 31件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00000000 3 仿冒「Sumikkogurashi & Device (2)」商標之玩具公仔 200件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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