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0-29

案號

SCDM-113-單聲沒-46-2024102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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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ONG KIAN POH (中文名:黃健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807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㈠、㈡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WONG KIAN POH因違反商標法案件 ,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8071號為不起訴處分,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仿冒貨物(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號第AX/09/514/FXF69號及第AX/09/514/FXF65號),係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 度偵字第807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見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071號偵查卷第5至6頁、本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卷第9頁)。 (二)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確為未經附表所示之商標權 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鑑定報告書、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及筆錄、阿里巴巴拍賣網訂購明細列印資料等件在卷可查(見110年度他字第1548號偵查卷第2至3頁、第5頁、第8至11頁、第13至14頁、第17至22頁、第26頁、第29至32頁、第44至47頁,足認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係均仿冒商品,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 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商標權人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報單號碼 扣押物收據所在卷頁 商品數量 ㈠ CHANEL香水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AX09514FXF69號 110年度他字第1548號卷第11頁 96組 ㈡ CHANEL香水 AX09514FXF65號 110年度他字第1548號卷第32頁 96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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