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18

案號

SCDM-113-單聲沒-47-2024111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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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百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4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 4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百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前因㈠於民國112年10月28日凌晨1時許,在新竹市經國路某遊藝場,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同時以點菸方式及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員警於112年10月29日10時20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號前盤查,查獲被告涉犯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案件,並扣有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物;㈡於112年5月9日18時20分許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於112年5月9日18時20分許,在被告位於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0號住處内,查獲被告涉犯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並扣有如附表編號3、5所示之物。上開案件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海洛因1包(淨重1.73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8包(總毛重7.6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毛重3.55公克),均係違禁物;而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注射針頭2支、吸食器1組、刮勺1支、殘渣袋4只、吸食器1組、磅秤1組及刮勺1支等物,則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因上開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1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4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被告提起抗告,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毒抗字第119號裁定駁回抗告後確定,嗣經評定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於113年9月23日執行完畢,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9號不起訴處分書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確認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驗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12年6月27日、112年11月2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955號卷第54頁、113年度毒偵字第29號卷第49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均屬違禁物,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直接用以盛裝該等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而送驗用罄之毒品既因鑑驗而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  ㈢至扣案之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 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見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955號卷第43頁;113年度毒偵字第29號卷第4-5頁),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是本案聲請意旨於法核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 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單位及報告 1 海洛因1包(淨重1.736公克)(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955號卷第50頁新竹地檢署112年度白字第204號扣押物品清單)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955號卷第54頁-鑑定報告A1138號): 米白色粉末1包,取樣驗前實秤毛重2.09公克,淨重1.736公克,使用0.003公克,剩餘1.733公克,驗餘總毛重約2.087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 甲基安非他命8包(總毛重7.61公克)(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955號卷第57頁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安字第540號扣押物品清單)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955號卷第54頁-鑑定報告A1138號): 白色透明結晶共8包取1包檢驗,取樣驗前實秤毛重1.15公克,淨重0.903公克,使用0.002公克,剩餘0.901公克,驗餘總實秤毛重7.97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258公克,驗餘總毛重約7.96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毛重3.55公克)(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9號卷第46頁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安字第537號扣押物品清單)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9號卷第49頁-鑑定報告A0521號): 1.白色透明結晶1包:取樣驗前實秤毛重1.05公克,淨重0.570公克,使用0.005公克,剩餘0.565公克,驗餘總毛重約1.04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白色透明結晶1包:取樣驗前實秤毛重1.16公克,淨重0.871公克,使用0.004公克,剩餘0.867公克,驗餘總毛重約1.15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白色透明結晶1包:取樣驗前實秤毛重1.33公克,淨重0.969公克,使用0.003公克,剩餘0.966公克,驗餘總毛重約1.32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注射針頭2支、吸食器1組、刮勺1支、殘渣袋4只(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955號卷第46頁新竹地檢署112年度保字第1882號扣押物品清單) 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 5 吸食器1組、磅秤1組及刮勺1支(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9號卷第56頁新竹地檢署112年度保字第1879號扣押物品清單) 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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