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1
案號
SCDM-113-單聲沒-56-2024121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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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緯倫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 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緯倫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414號為不起訴處分,惟該案另有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鋁棒,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 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民國112年4月23日5時3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 號2樓,與同案被告曾廣銘,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以球棒毆打告訴人陳俊霖,告訴人身體因而受有傷害;惟告訴人已於偵查中撤回告訴,因此檢察官以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4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 ㈡惟被告及同案被告曾廣銘本案乃以附表所示之鋁棒涉犯傷害 犯行,該等鋁棒均為被告購買而所有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不諱,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暨其照片各1分存卷可憑。是上開鋁棒為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因本裁定理由欄三、㈠所示之原因,法律上未能追訴被告犯罪;本院考量該等鋁棒已因被告本案犯行而凹陷(見偵卷第86頁),未來勢必無從正常合法使用,但卻依然存在作為傷人工具的可能,爰依前揭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宣告沒收之物 (見偵卷第18頁、第49頁) 編號 項目 單位、數量 1 鋁棒 2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