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1-07
案號
SCDM-113-單聲沒-59-2025010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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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虹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 1243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佩佩豬」商標圖樣之餅乾壹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虹昀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 124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印有「佩佩豬」商標圖樣之餅乾1片,乃侵害商標權之物,核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商標法第95條第2項為行銷目的於類似 商品使用相同商標、商標法第97條第2項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等罪嫌,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以113年度偵字第 12436號認被告所涉犯行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罪,且其等均無前科,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該案所扣得之仿冒「佩佩豬」商標圖樣之餅乾1片,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物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之商標註冊資料等件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38至39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