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羈押被告

日期

2025-01-06

案號

SCDM-113-國審強處-9-20250106-2

字號

國審強處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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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強處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禮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志寧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馮鈺書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97 1號、第7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世禮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事 實 一、本件被告黃世禮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 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殺人罪嫌,均犯嫌重大,又被告所涉殺人罪屬於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因重罪經常伴隨逃亡,基於人性畏罪心理,並參酌本案涉犯刑度之重,仍不能排除被告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故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3年8月8日執行被告之羈押在案;又因其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本院乃於113年11月5日以112年度國審強處字第9號裁定自113年11月8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經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1月6日進 行訊問,聽取被告、辯護人及公訴人等之意見後,認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殺人罪嫌,均犯嫌重大,又被告所涉殺人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基於趨吉避凶之人性,本無從排除被告有逃亡之可能性,考以本案被告所涉刑度之重,是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故前揭羈押被告之原因實仍然存在,又衡諸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本院認本案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對被告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是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4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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