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CDM-113-撤緩-120-20241205-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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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為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 第1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金訴字第四號判決對何為騰所為緩 刑參年之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何為騰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同時宣告緩刑3年,並於112年12月1日確定(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即112年12月1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11年4月初某日至111年5月5日間,故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5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4月,緩刑3年,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798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4月,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138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113年10月4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