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CDM-113-撤緩-123-20250123-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威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9年 度少訴字第1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101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九年度少訴字第一三號刑事判決對甲○○所為緩刑伍年之 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以109年度少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同時宣告緩刑5年,於110年1月8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內即112年12月20日更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113年7月29日以113年度訴字第87號、第206號、第2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於113年9月9日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受刑人甲○○於緩刑期內更犯妨害自由案件,足見受刑人無視緩刑期間內應遵循法遵矩之誡命要求,顯見本件緩刑之宣告不足以矯正受刑人之個性,亦難收預期之效果,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 109年12月10日以109年度少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同時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10年1月8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內之112年12月20日更犯三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經本院於113年7月29日以113年度訴字第87號、第206號、第2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並於113年9月9日確定等情,有上開案號刑事判決、本院113年10月18日113新院玉觀柒字第41086號函暨所附少年年籍資料對照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於上開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撤銷前案緩刑之宣告,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