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2-26

案號

SCDM-113-撤緩-126-20241226-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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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為騰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113年度執聲 字第1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為騰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何為騰之住所係在新竹縣新豐鄉,為本院轄區,是本院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何為騰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6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緩刑4年,於民國112年12月5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另於前案緩刑期前即111年5月5日更犯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79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及1年4月,嗣經被告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3年10月4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13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核受刑人何為騰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三、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二、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刑人何為騰所犯前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 年度金訴字第56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緩刑4年,於112年12月5日確定,及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11年5月5日另犯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79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及1年4月,嗣經被告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3年10月4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13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各該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堪認受刑人何為騰確於前案宣告緩刑確定前,另故意犯他罪,而於緩刑期內之113年10月4日後案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之1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有卷附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19日竹檢云執法113執助1389字第1139052900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存卷為憑,核與刑法第75條第2項規定相符,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尚無裁量餘地,應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撤銷前案緩刑之宣告,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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