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SCDM-113-易-1008-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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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穆永宸(原名:穆建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5118號、113年度偵字第2871號、第4248號),本院 認為不宜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竹簡字第679號),改用通常程 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過失傷害部分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詹國正以新臺幣10萬元成立調解,告訴人詹國正欲撤回其告訴(見本院卷第75頁),且被告就張瓊暉、曾一生部分亦陳明願提高和解金額請求再安排調解,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為憑(見本院卷第77頁),是本案就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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