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22

案號

SCDM-113-易-1023-2024102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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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易字第10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164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庭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數盈 書記官 陳采薇 通 譯 許雅芳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林育慶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育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78號 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民國112年4月17日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2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8月19日晚間某時許,在新竹市○區○道路0段000號住處內,以口服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經警於112年8月22日20時20分許,持新竹地檢署核發之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強制到場,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附記事項:   本案固另扣得CHILL PREMIUM E-LIQUID藥丸1瓶,為被告所 有提出供調查之物,然卷內查無證據顯示上開物品與被告本案犯行具關連性,且該扣案物亦非屬本件檢察官聲請協商沒收之範圍,故本院自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倫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昕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 陳采薇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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