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0-21

案號

SCDM-113-易-1088-202410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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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明洪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1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宋明洪於民國113年4月28日12時40分許 ,在新竹市○區○○路000號前,因懷疑告訴人李柏勳為駭進其手機之駭客,遂基於強制之犯意,拉扯其衣領防止告訴人李柏勳離去後,並強行取走告訴人李柏勳之手機,旋將告訴人李柏勳手機交付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而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告訴人李柏勳自由離去及使用手機之權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如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終結其偵查程序。如於法院審理中,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訟關係。若於檢察官偵查時,被告已死亡,而檢察官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本案被告已於113年8月28日死亡乙情,有被告之戶役 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43頁)。而本案係於113年9月9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9日函文1份暨其上本院收狀章可稽(本院卷第5頁),是被告業於檢察官起訴前死亡,揆諸前揭規定,本案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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