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4-12-10

案號

SCDM-113-易-1152-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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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建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 第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建彰因就新聞報導與告訴人葉紘寯立 場分歧,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25日12時許起,在社群軟體Facebook之今周刊粉絲專頁留言板,標註告訴人,並接續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而以此方式侮辱或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以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係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 條第2項之公然侮辱罪與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乙情,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1頁)。則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被告侮辱及誹謗之內容 1 「綠蛆只要懂吃屎就很好了,其他的不重要!」 2 「你媽才會汗顏吧?」 3 「屎吃多了會這樣(張貼告訴人裸身照片並在下體前貼有『請尖叫』的牌子)」 4 「學校辦吃屎比賽是吧?」 5 「其實我還會肏你媽的屄,你不要以為我不會!」 6 「綠蛆真的只會吃屎嗎?我的帳號都用了十幾年了,怎麼到你眼裡就變成假帳號了」 7 「我會肏你媽的屄,代表我會做這件事,跟問候你媽有什麼關係?」 8 「你不要以為吃屎就比較厲害,我會肏你媽的屄,也是很厲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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