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0-01
案號
SCDM-113-易-118-20241001-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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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18號 第2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國浩 選任辯護人 武傑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389 、第13009號,112年度調偵字第179號)、移送併辦(113年度偵 字第362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214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國浩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 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113年7月1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處,且部分告訴人對被告和解還款有所疑慮,從而遲未提供被告還款帳號,致被告雖已籌足和解金額卻尚未能給付(見本院118號卷五第69頁),如此勢將影響量刑妥適性,顯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