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CDM-113-易-1222-20241205-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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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修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2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13年7月15日19時28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竹市東區光復路二段與金城一路口,見代號BF000-H113084號成年女子(下稱甲女)騎乘自行車在該路口停紅燈,竟意圖性騷擾,乘甲女不及抗拒而拍打甲女之臀部1下後逃逸。嗣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甲○○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 罪嫌,依同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女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怡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