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日期
2025-01-20
案號
SCDM-113-易-1228-20250120-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楚凡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調偵字第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即代號BF000-H113028號 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甲○)均係任職於新竹縣竹北市某公司(公司名稱、地址均詳卷)之員工。詎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15日上午8時許,在上開公司之微生物環境室與告訴人討論公事時,竟意圖性騷擾,藉故拉椅子調整告訴人坐姿,而趁告訴人不及抗拒之際,接續伸手觸摸告訴人之臀部2次,以此方式對A女施以性騷擾行為1次得逞。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前段之性騷擾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認被告上開行為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前段之性騷擾罪嫌,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甲○於113年12月31日具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揆諸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晏如提起公訴,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