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CDM-113-易-1249-20250331-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728號、第1009號、第1138號、第1572號)後,經 被告認罪,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國晏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千元折算1日。又施用第一級毒品,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附表編號4至8所示 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證據 一、犯罪事實: (一)張國晏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鋁箔紙包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而持有之。嗣於民國112年7月13日18時許,為家人在新竹縣新埔鎮住處3樓張國晏房間垃圾桶內發現上開鋁箔紙包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2公克),並於同日19時30分許交予員警查扣而查獲。 (二)張國晏基於施用第ㄧ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12月19 日15時許,在新竹縣新埔鎮住所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6時許,為家人發現張國晏疑似施用毒品報警處理,經警徵得其同意於112年12月19日18時9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張國晏基於施用第ㄧ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12月28 日13時至14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某友人之車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12月28日15時32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張國晏住處執行搜索,並徵得其同意於112年12月28日17時10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四)張國晏基於施用第ㄧ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6月7日1 3時至14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某車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通緝,於113年6月7日15時50分,在其住處為警緝獲,並得其同意執行搜索,扣得海洛因2包(驗前總淨重1.27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9包(驗前總淨重8.258公克)、吸食器8個及裝毒品之零錢包1個等物,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於113年6月7日18時40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張國晏於警局詢問時、檢事官、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及 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羅婷、張瓊豐、張林秋紅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024公克)、新竹縣政府 警察局新埔分局112年7月13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刑案照片8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3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895號)1份。 【犯罪事實一(二)部分】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59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2月23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新埔-1號;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59號)、警員偵查報告各1份。 【犯罪事實一(三)部分】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 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0000000U0104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2月23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新埔-4號;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104號)各1份 【犯罪事實一(四)部分】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183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7月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新埔-1號;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183號)、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113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員偵查報告各1份、刑案照片23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22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4045號、A4046號)、扣案之海洛因2包(驗前總淨重1.27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9包(驗前總淨重8.258公克)、吸食器8個及裝毒品之零錢包1個。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被告張國晏就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欄一、(二)、(三)、(四)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二)想像競合: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二)、(三)、(四), 均分別以一施用行為,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想像競合犯,應均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分別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三)數罪併罰:被告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 (四)科刑:關於本件應該要判被告多久的刑度部分,本院依照刑 法第57條的規定,以被告的責任為基礎,考慮到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分,猶不知警惕、悔改,仍繼續施用及持有,顯見其自制力薄弱,並無戒毒悔改之意,且自我克制能力不足,對毒品有相當之依賴性,難以回歸正常社會,並參酌其施用毒品行為對於自身危害程度非輕,對社會風氣、治安亦有潛在之相當危害;惟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改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係因被告違反本罪實係基於「病患性」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其行為本質乃屬自殘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且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曾從事服務業、目前無業、家中有母親、哥哥、家庭經濟狀況普通,犯罪之動機、目的尚屬單純、手段亦稱平和等一切情況,本院認為本件分別判「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各8月3次,而且前者如果執行檢察官同意易科罰金的話,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以1千元折算1日;後者並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是比較適當的刑罰。 四、沒收部分: (一)本案所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 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後,分別確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此有該公司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出具之各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而包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皆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均與毒品視為一體,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均沒收銷燬。至驗罄部分,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不另為沒收銷燬。 (二)又扣案之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 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至扣案附表編號9支手機1支,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爰不予 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檢驗報告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22公克)-113年度院安字第168號扣押物品清單(院卷第61頁)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3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895號)鑑驗如下: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實秤毛重0.22公克、淨重0.024公克、使用量0.002公克、剩餘量0.022公克,驗餘總毛重約0.21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見113年度毒偵字第728號卷第51頁) 2 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02公克、1.153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22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4045號)鑑驗如下: ㈠白色粉末1包,驗前實秤毛重1.58公克、淨重0.11公克、使用量0.008公克、剩餘量0.102公克,驗餘總毛重約1.572公克。 ㈡白色粉末1包,驗前實秤毛重2.58公克、淨重1.164公克、使用量0.011公克、剩餘量1.153公克,驗餘總毛重約2.569公克。 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009號卷第68頁) 3 甲基安非他命9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961公克、0.962公克、0.925公克、0.943公克、0.934公克、0.93公克、0.923公克、0.95公克、0.698公克)-114年度院安字第14號扣押物品清單(院卷第121頁)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22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4046號)鑑驗如下: ㈠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實秤毛重2.32公克、淨重0.963公克、使用量0.002公克、剩餘量0.961公克、驗餘總毛重約2.318公克。 ㈡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實秤毛重2.34公克、淨重0.965公克、使用量0.003公克、剩餘量0.962公克、驗餘總毛重約2.337公克。 ㈢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實秤毛重2.36公克、淨重0.931公克、使用量0.006公克、剩餘量0.925公克、驗餘總毛重約2.354公克。 ㈣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實秤毛重2.35公克、淨重0.946公克、使用量0.003公克、剩餘量0.943公克、驗餘總毛重約2.347公克。 ㈤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實秤毛重2.32公克、淨重0.94公克、使用量0.006公克、剩餘量0.934公克、驗餘總毛重約2.314公克。 ㈥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實秤毛重2.31公克、淨重0.935公克、使用量0.005公克、剩餘量0.93公克、驗餘總毛重約2.305公克。 ㈦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實秤毛重2.42公克、淨重0.925公克、使用量0.002公克、剩餘量0.923公克、驗餘總毛重約2.418公克。 ㈧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實秤毛重2.34公克、淨重0.953公克、使用量0.003公克、剩餘量0.95公克、驗餘總毛重約2.337公克。 ㈨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實秤毛重2.09公克、淨重0.7公克、使用量0.002公克、剩餘量0.698公克、驗餘總毛重約2.088公克。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009號卷第69至71頁) 4 玻璃球吸食器4個-113年度院保字第881號扣押物品清單(院卷第57頁) 5 塑膠管吸食器2支-113年度院保字第881號扣押物品清單(院卷第57頁) 6 軟木塞吸食器1個-113年度院保字第881號扣押物品清單(院卷第57頁) 7 塑膠頭吸食器1個-113年度院保字第881號扣押物品清單(院卷第57頁) 8 裝毒品之零錢包1個-113年度院保字第881號扣押物品清單(院卷第57頁) 9 手機1支(I PHONE7 PLUS)-113年度院保字第883號扣押物品清單(院卷第5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