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日期

2024-11-26

案號

SCDM-113-易-1277-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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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玉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1555號),本院認為不應適用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竹 簡字第1043號),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蔡玉倫前因妨害秩序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因與告訴人楊傳世之姪女即第三人楊晏榕有感情糾紛,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113年5月16日20時1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告訴人位於新竹巿香山區樹下街272號住處前,持地上撿拾之機車後照鏡,砸毀上址住處窗戶玻璃2片,致該等玻璃破裂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 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3年度刑簡移調字第41號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竹簡字卷第35頁至第37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然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 處刑,已如前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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