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04
案號
SCDM-113-易-1377-20241204-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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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3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承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緝字第1096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竹簡字 第132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楊承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5日13時38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竹臺鐵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長范玉玲所管領之熱狗2根(價值共計新臺幣70元),得手後旋即離去,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案被告業於113年11月22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 籍資料1份附卷可稽(見易字卷第11頁至第12頁),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